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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艺术留学预警
 

  以下为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2009年第八次更新 (截至2009年7月16日)

按中介机构地区分布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为了打击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中转借资质、变相挂靠等非法中介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利益,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情况。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中的一些问题,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和整顿措施,包括公布国外正规院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重违规案件、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不具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的机构在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极个别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认定的机构为牟取利益,也违规操作,从事挂靠或转借资质等活动,损害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干扰了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教育部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核心资质,目的就是要打击以上自费出国留学领域中的非法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秩序。

   教育部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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